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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dog 发表于 2008-10-11 13:03

警告女生们:以后不要随身带TT…………又被QJ的可能…………

[size=4][color=blue]看文内红字部分……人家本来只是劫财…………看到TT就变成劫色了…………呃…………介个…………虾米逻辑…………:wanderful :wanderful [/color][/size]
[size=4][color=blue]转自网易:[/color][/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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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t][*]  核心提示: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一时的广州中医药大学女博士赵某某被抢劫、强奸致死并纵火焚尸案的案犯熊进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list]

[img]http://img1.cache.netease.com/catchpic/5/5D/5D30D107813BB835D01F25C304C6EFF1.jpg[/img]■2006年4月8日本报报道了女博士被害案。[b]新快报10月11日报道[/b]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一时的广州中医药大学女博士赵某某被抢劫、强奸致死并纵火焚尸案的案犯熊进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b]法院裁定执行死刑[/b]
2006年12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熊进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熊进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熊进在抢劫的过程中,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对被害人实行奸淫,已构成强奸罪,熊进在实施犯罪中致一人死亡,并焚尸灭迹,犯罪情情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数罪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核准执行死刑。
[b]犯罪事实抢劫奸淫[/b]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了以下犯罪事实:
2006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熊进在广州中医药大学足球场踢完足球后,看见该校办公楼里有灯光,便从该办公楼正门进入楼内,欲盗窃财物。
熊进走到四楼金匮教研室时,见只有该校在读女博士赵某某一人,便以找人为借口进入室内,乘赵某某拉开抽屉为其找电话号码之际,拳击赵某某的头部,企图将赵打晕,赵某某被打后向室外跑时,熊进上前扼住赵的颈部,并捂住赵的口,致赵昏迷。
[size=4][color=red]熊进将赵某某手提袋内的物品倒在地上,见有手机、钱包、身份证等物外,还有一个避孕套,便产生了奸淫赵的邪念。熊进解下赵某某运动鞋上的鞋带,捆绑住赵的双手,对赵实施了奸淫。[/color][/size]
随后,熊进将赵某某抱到室内椭圆形会议桌上,持室内的羊角锤猛击赵的头部数下,确认赵已死亡后,将室内的延长印纸等物品堆放在尸体的周围,用随身带的打火机点燃,劫取被害人的手机、MP3播放器1个、黄金吊坠一个、装有现金及银行卡的钱包等财物逃离。
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系被他人捂口、扼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遭焚尸。

mtfly2002 发表于 2008-10-11 13:17

这女的没事随身带TT干吗

askaxfx 发表于 2008-10-11 13:29

真是很无聊,带这个不是找死?

luyi418 发表于 2008-10-11 14:00

回复 2楼 mtfly2002 的帖子

曾经在哪里看过
带TT的话遇到QJ犯至少能要求对方使用TT
从而减少对自己的伤害……

东方 发表于 2008-10-11 14:09

搞笑..谁会见到这个起犯意..想日还管你有没TT

allen.lin 发表于 2008-10-11 14:51

2006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熊进在广州中医药大学足球场踢完足球后,看见该校办公楼里有灯光,便从该办公楼正门进入楼内,欲盗窃财物。


好奇怪哦,看见有灯光还想盗却

powerdog 发表于 2008-10-11 14:59

[quote]原帖由 [i]allen.lin[/i] 于 2008-10-11 14:51 发表 [url=http://www.playnb.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48266&ptid=32522][img]http://www.playnb.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2006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熊进在广州中医药大学足球场踢完足球后,看见该校办公楼里有灯光,便从该办公楼正门进入楼内,欲盗窃财物。


好奇怪哦,看见有灯光还想盗却 [/quote]
这样才看得见啊…………不然怎么偷…………哈哈…………ghfd

反方向 发表于 2008-10-11 16:48

带了,好歹保护自己

triksgold 发表于 2008-10-11 18:25

06年的新闻啦~竟然还有点印象

powerdog 发表于 2008-10-11 21:04

[quote]原帖由 [i]triksgold[/i] 于 2008-10-11 18:25 发表 [url=http://www.playnb.com/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48376&ptid=32522][img]http://www.playnb.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06年的新闻啦~竟然还有点印象 [/quote]
莫非催死狗干过同样的事?印象这么深刻………………

兜兜里有麦子 发表于 2008-10-11 23:24

nmvc iuoijkj   这种人是没人性。。。。跟那个什么什么没关系。

雪凛傲 发表于 2008-10-12 01:34

要是带一卷保鲜膜应该就没事了吧,是不是这么说来着vdvdvvx vdvdvvx

001zyg 发表于 2008-10-12 03:26

生活就象被QJ如果不能抵抗那就躺下来享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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